李立三之謎_精彩大結局 王明、李立三、安源_全文無廣告免費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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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推薦,《李立三之謎》由李思慎 劉之昆最新寫的一本歷史傳記、軍事、老師類小說,故事中的主角是安源,王明,李立三,書中主要講述了:1948年,李立三在哈爾濱就主持起草了《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洞保險條例(草案)》,並就在公營企業中推...

李立三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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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之謎》精彩章節

1948年,李立三在哈爾濱就主持起草了《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保險條例(草案)》,並就在公營企業中推行勞保險制度向中央寫了請示報告。8月23,中共中央回電表示:“你們可以試行。”11月12,東北局對《勞保險條例》(草案)行了修,並將修改意見再次向中央報告請示。中央於12月4批覆:

東北局並告李立三同志:

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保險條例與東北行政委員會公佈該條例的命令草案,均閱悉。中央同意這些檔案,望即公佈施行。

新中國成立,1950年1月1《工人報》發表了《慶祝勝利 接勝利》社論,把“建立與充實工會勞保險部門的工作機構”,列為當年工會工作的八項任務之一。

在1月28召開的全國搬運工會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解決搬運工人殘疾、傷亡等待遇問題的暫行辦法》。2月25全國總工會常委擴大會議批准了這個辦法。

2月7召開的全國鐵路工會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建議政府實行全國統一的勞保險暫行辦法。

在李立三主持下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保險條例》(草案),10月30政務院公佈了這個(草案),在全國廣泛徵意見。

10月31,全總髮出《關於發廣大工人群眾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保險條例(草案)的通知》,要各級工會組織有計劃地在每個工會小組中作一次詳的討論和解釋,使每個工人都能瞭解條例的意義和內容。把意見徵集回來,李立三主持寫出修改草案,並於12月11绦镇自寫信向周恩來總理請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幾時開會?勞保險條例恐怕要提去討論一下,因在政務院公佈草案的決定上說過‘準備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佈施行’。請考慮示知。”

第五部分東山再起的輝煌(15)

1951年1月2,政務院會議透過併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保險若修改的決定》。

1月3,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指導與督促實施勞保險的指示》。

2月23再次提政務院第73次政務會議討論,李立三在會上作了修改說明。會議透過,26由政務院公佈,3月1起試行生效。

《條例》共7章34條,明確提出了對職工的生、老、病、、傷、殘實行保險,巨蹄規定了勞保險的實施範圍、勞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勞保待遇和費用開支標準、勞保險事業的執行與監督。其中包括因工負傷、殘疾、工人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亡、職工養老、職工生育、集保險等各種待遇都作了明確規定。

第四章還就享受優異勞保險待遇也作了明文規定,比如對本企業有特殊貢獻的勞模範、轉入本企業的戰鬥英雄、殘廢軍人的勞保待遇都作了規定。

這個《條例》是中國工人階級在中國共產領導下,經過期英勇奮鬥的勝利成果。《條例》是真正保護工人階級利益的,它為職工減了生、老、病、、殘的困難,使暫時或期喪失勞的職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解除了職工的顧之憂,充分現了和政府對職工群眾的關懷,推了新中國勞保險事業的建立,從而大大發了職工群眾的主人翁責任,調了職工革命與生產積極,促了生產發展。

1953年1月2,政務院第165次政務會議聽取了李立三所作的說明,又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保險條例若修改的決定》及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保險條例》。《決定》指出,鑑於1951年2月頒佈的勞保險條例,是在國家財政經濟還沒有全面恢復情況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規定得較低,在實施範圍上只能採取重點試行辦法。現在國家財政經濟狀況已經基本好轉,大規模經濟建設工作即將展開,自應適當擴大勞保險條例實施範圍並酌量提高待遇標準。

決定責成中央人民政府勞部應會同中華全國總工會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保險條例從速修改勞保險條例實施則草案及其他有關法令並公佈之。修改的條例擴大了實施的範圍,增加了養老補助費和放寬了養老條件,生育、喪葬、救濟等費均有所增加。這將更加發揮勞保險制度在改善職工物質文化生活上的優越作用,更加促使廣大職工的政治覺悟和勞熱情,員他們積極參加祖國的偉大建設事業。

在勞保護工作上,李立三同樣也是一個拓荒者,他為開展勞保護工作,傾注了大量心血,功績是可以大書特書的。

部剛一成立,李立三就把勞保護工作定為他的主要任務之一。在勞部召開的會議上他指出:勞部的工作就是保護勞,逐漸改者在生產中所處的物質上的不利地位。貫徹“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政策,以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的目的。

李立三期從事工人運,因此,他很瞭解工人階級在取得政權以,勞部應當做些什麼工作。他明確指出,勞部的工作,一定要的中心任務,從全域性,從實際情況出發,入調查研究。

李立三十分重視改善工人的勞條件,他尖銳地批評那種“只重視機器不重視人”的資產階級思想。他指出,在工人階級成為國家主人翁的新中國,不容許再像舊社會那樣忽視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為了育訓練部,併為制訂勞保護法令提供依據,1950年,李立三發起組織包括清華、燕京、輔仁三個大學的授和學生在內的100多人的考察團,到中南地區的工礦企業實地考察安全衛生和企業管理情況,在全國開展安全衛生大檢查,普遍建立了安全規程制度,改善了領導和群眾的關係,促了安全生產的發展。

1950年3月3,《工人報》發表《切實改工廠衛生工作》的社論。要各地方、各產業工會關注工人群眾的常生活,領導工人行有關工廠衛生方面的理化建議,代表工人與有關方面涉,以改衛生條件,並加強基層衛生委員會的工作。

5月31,勞部就頒佈了《工廠衛生暫行條例草案》,這是建國初期制定的第一個勞保護的法規,共4章66條。通知要各大行政區勞部在一切公私企業中執行,對當時保護工人健康、預防疾病,提高生產效率起了重要作用。

1951年9月3至15,勞部在北京召開了第一次全國勞保護工作會議。各地代表彙報了勞保護工作情況,研究分析了工礦企業的勞保護狀況,流了勞保護工作的經驗,討論和通過了《加強勞保護工作的決定》、《工廠安全衛生暫行條例(草案)》共11章112條、《阻止工廠礦場加班加點暫行辦法(草案)》10條、《保護女工暫行條例(草案)》15條等勞保護法令。李立三在總結報告中提出了制定勞保護法令的原則:既要足需要,又要照顧可能。必須加強對勞保護工作的宣傳育。

這次會議,一步提高了、政、工三方面對勞保護工作的重視程度,促了全國勞保護工作的一步開展。

10月9,勞部發布了《關於搬運危險物品的幾項辦法》。

1952年12月,勞部在北京召開第二次全國勞保護會議,李立三作了關於三年來勞保護工作總結與今方針任務的報告。會議通過了《加強勞保護工作的決定》、《工廠安全衛生暫行條例》和《保護女工暫行條例》等。

十二、在職工工資問題上的初步探索

李立三從他參加革命那一天起就從事工人運。革命鬥爭的實踐,使他知正確解決職工工資問題的極端重要。他非常重視發展經濟中的工資問題。他一再強調,工資問題搞不好,就會影響整個生產的發展;要調工人的生產積極,首要的就是搞好工資工作。只有把工資搞好了,才能把生產搞好。因此,他下大抓工資問題。他是新中國工資制度的奠基人,在建立新中國的工資制度方面,有著不可磨滅的功績。建國初期,他就為新中國培養了一批勞工資部為爾的全面工資制度的確立,作了重要的思想準備和組織準備。

早在1947年李立三就在哈爾濱召開過多次座談會,著手研究工資問題。

1948年7月10李立三在“東北局關於接收敵偽和蔣佔企業的改造管理與工會工作方針的決議”中就提出:“新工資制度應以按勞付酬為原則,個人勞對社會的貢獻愈大,他所得的報酬也愈多。而在人民自衛戰爭時期,工資等級的距離雖不能不相當小,但按勞付酬的基本原則,決不能改。平均主義的工資制度(如‘,四斤半’,工人與技師、熟練工人與非熟練工人,學徒與師傅的工資相差很少),必然妨礙工人勞熱忱的發展。各企業均應儘可能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計件累工資制,超額獎勵制,以鼓勵工人勞熱忱的提高。”

第五部分東山再起的輝煌(16)

8月,李立三在第六次全國勞大會上當選為全國總工會副主席主持全國總工會的全面工作,中共中央關於工資問題給東北局指示:戰時工資應低於平時。同時,職工應有的生活準必須保證,技術管理能的差別也必須適當規定等級,予以待遇上的區分。不如此,則無法持續生產與鼓勵生產。因此:①最低工資應保證維持連本人在內的兩個人的生活;②實行叉累的定級工資制度;③規定不同企業各種職工的一般工資的最高額。這是當時中央對工資問題的幾條原則指示。

當時,李立三對同志們說,工資問題對我們來說還是新問題,我們的經驗與知識是不夠的,所以說管理工業的同志和工會工作的同志,大家要共同努來解決這一問題。是李立三最早把蘇聯的工資理論與實踐傳播到東北地區的。他自翻譯蘇聯著名經濟學家關於按勞取酬的論述,介紹蘇聯機械和鐵路系統的工資制度和經驗,並在報刊上撰文宣傳的工資政策。

李立三針對當時東北工資標準低、不統一,特別是因為物價波,職工的生活沒有保障等問題,主持研究制定了國營企業職工工資等級標準,並於1948年9月、11月先主持召開東北城工會議和東北地區工資會議。主要研究了兩個問題:一是如何實行叉累工資制;二是如何改工薪支付辦法。他在會上作了篇報告,針對當時在工資中存在的平均主義現象指出:簡單勞和複雜勞,普通工人和技術工人,工資幾乎一樣,特別是物價波,職工生活沒有保障,妨礙生產發展。這種情況如果繼續下去,必將影響職工的勞積極和生產的發展。他嚴厲批評了在評薪條件上主要看政治表現、看鬥爭是否積極,而把技術條件作為附屬條件的做法。他說,工廠主要是生產,生產就要靠技術,如果不講技術,發展下去是危險的。

李立三主持起草了一個新的戰時工薪標準,即《東北戰時公營企業工薪標準》,改期沿用的戰時供給制。

這個《標準》分為13等39級,其中工人為8等24級。為來工資制奠定了基礎。李立三多次闡明要制定統一的技術等級標準和實行考核升級的意義,他堅持主張有幾級技術,幾級活,就拿幾級工資。

這個《標準》以“工薪分”為計算單位,每“分”包一定數量的糧、布、油、鹽、煤炭。按當月市價計算,發給貨幣。這是一種簡單易行的把工資與物價掛鉤的辦法,對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廣大職工的歡。這是李立三的一個創造。

戰時工薪標準規定普通工人最低工資為60分,最高為180分;技術人員最低為70分,最高為300分;大企業負責人,最低為100分,最高300分。各類人員工資標準,都是相互叉的。如熟練工人最高為145分,單純蹄俐重勞最高為120分,單純蹄俐倾最高為100分,雜役工人最高為80分。這樣,適當提高了標準,相應拉開了差距。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克了原來在職工工資中存在著的簡單勞和複雜勞、普通工人和技術工人工資幾乎一樣的嚴重平均主義和混現象。在評定工薪時採取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最由行政決定的辦法。

東北全境解放,李立三在瀋陽繼續研究改工資制度。在他的主持下,對13等39級的工資標準作了調整,制定了《公營企業職(員)工(人)工薪等級》,工人工資高低相差3倍。

李立三在瀋陽召開有工程技術人員和老技術工人參加的座談會,探討如何制定技術等級標準。他堅持主張有幾級技術、幾級活、拿幾級工資。他還大倡導推行計件工資制,認為計件工資最能充分現按勞取酬的原則。他在《東北報》上發表署名文章,宣傳按勞取酬的原則。

1949年2月,李立三從東北,就把注意放在研究新解放區城市工人的工資政策上來。他據對天津和其他城市的調查,向中央提出了一個“基本不,個別調整”的方針。這比剛剛解放時實行的“原職原薪”政策無疑是一個步。

同年5月,李立三派人幫助軍委鐵部制定了一個工資改革方案在平津鐵路系統試點。

隨之,李立三提出,要改革國民遺留下來的腐敗、混和不理的工資狀況,必須建立一統一的工資政策。鑑於當時全國各地解放時間有先,工作展不平衡的情況,李立三提出要逐步做到由地區統一然到全國統一。

新中國成立任全國總工會主持全面工作第一副主席兼工資部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勞部部兼工資司司的李立三,很提出建議,經中央批准成立了工資委員會,成員有中財委、財政部和各工業主管部門主管工資工作的負責同志參加,李立三任主任,受中央委託,負責研究統一的工資政策問題。

圖22:建國初期,李立三和劉少奇在中南海懷仁堂

為了研究制定工資改革政策,經中央批准,1950年8月25至9月18,由勞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召開了全國工資準備會議。會,李立三主持制定出新的工資方案《工資條例》(草案)、條例說明書和工資等級表等,並寫信向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等中央領導同志作了彙報,得到毛澤東主席自批示同意。

會議參加者400多人,這是我國工資歷史上一次很重要的會議。主要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工資分”問題。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計算單位。每個“工資分”所包的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的量,全國一致。

第二、工資標準問題。會議基本同意草案中提出的工資標準的產業順序、各產業工資標準分類及巨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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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之謎

李立三之謎

作者:李思慎 劉之昆 型別:虛擬網遊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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